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分公司诉被告南通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分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8元,由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