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分公司与南通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分公司诉被告南通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分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8元,由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