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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限公司与朱*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限公司与被告朱*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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