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限公司与被告朱*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靳*与宿迁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熊**与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韦**与王*、叶**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句容市**有限公司与笪如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南京卓**有限公司与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句容市**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徐**、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与淮安市**有限公司、孟环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史**与淮安市**有限公司、孟环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