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诉被告孟环境、淮安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淮安市**有限公司名称已变更,经本院释明,原告拒不变更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句容市**有限公司与笪如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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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南通卓**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江苏时**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史**与淮安市**有限公司、孟环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淮安市**有限公司、孟环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