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喜诉被告江**限公司、江苏嘉**宿迁分公司、宿迁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20.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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