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诉被告孟环境、淮安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淮安市**有限公司名称已变更,经本院释明,原告拒不变更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依法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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