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与江苏时**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交纳,无需补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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