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诉被告徐**、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龙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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