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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林诉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8日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蒋**诉称,原告从被告手中转包泗阳名流新天地A078住宅楼综合楼外墙保温工程,该工程早已完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7068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尚欠280000元未付。后来,被告同意将其所有的苏N×××××号凯迪拉克轿车抵给原告。原告在交完该车剩余128000元按揭贷款后,在准备过户时被法院扣押,才得知该车已被保全。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408000元及利息。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128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刘*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8日,原告蒋**(乙方)与被告刘*(甲方)签订《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将苏N×××××凯迪拉克轿车一辆抵押给蒋**折抵泗阳名流新天地A078住宅楼、综合楼外墙保温工程款,自车辆交接之日起(2015年2月18日)所发生一切交通违章等由乙方负责,在车辆过户前,如因甲方与他人有经济纠纷而导致车辆被扣押等相关问题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要赔偿乙方相应经济损失。2015年2月18日,原告蒋**归还该车尚欠按揭贷款128000元。

另查明:因案外人邢*和与被告刘*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泗诉保字第0112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刘*所有的苏N×××××凯迪拉克轿车。2015年4月23日,本院作出(2015)泗法执字第804号执行裁定,扣押苏N×××××号轿车。原告蒋**与被告刘*协商未果,因而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协议》、中国**回单、中**银行转账凭条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协议处分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苏N×××××号轿车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无效。因《协议》无效,则原告蒋**代为偿还的按揭贷款128000元,被告刘*应当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蒋**支付12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20元减半收取3710元,由原告蒋**负担2280元,被告刘*负担14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城支行,户名:宿迁**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742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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