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沭阳**制品厂,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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