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一日
原告孙*举诉被告王**、江苏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述中与张**、江苏**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张**、江苏**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江苏**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陈*、赵**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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