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郦焕方与杭州恒**有限公司、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郦焕方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恒**有限公司、姚**、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杭西泗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向上诉人郦焕方送达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郦焕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郦焕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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