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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限公司与杭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杭州**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杭州**民法院(2010)浙杭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杭州**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浙江**限公司也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表示愿意承担双方的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限公司和上诉人杭州**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浙江**限公司、杭州**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浙江**限公司上诉部分14108元,减半收取7054元,杭州**限公司上诉部分282460元,减半收取141230元,两项共计148284元,由浙江**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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