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滨**限公司与被告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且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杭州滨**限公司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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