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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温州市**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浙江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静、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曲宽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位于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维十六路“闲林科技新村省直专用房Ⅰ标段”,工程内容为高层及小高层、地下室、框剪结构,约8.3万平方米。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41.3项第二款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本合同壹仟伍**资金作为本合同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付给被告伍**,其余待被告办完所有合法手续,原告进场后5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1年3月4日汇款50万元,2011年3月7日汇款550万元,共计600万元。被告于2011年3月15日出具收据给原告。2012年2月初,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准备开工时发现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的委托代理人俞**因“闲林科技新村省直专用房Ⅰ标段”的多份合同涉嫌刑事犯罪被拘留。经原告与被告联系,被告否认与原告签订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称合同上被告公司公章系伪造,但被告承认收到原告汇入的履约保证金600万元。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600万元并支付利息376109.6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1年3月16日暂计算至2012年3月2日,实际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俞**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杭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而本案所涉保证金款项事实与俞**涉嫌的合同诈骗案件相关,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的嫌疑,因此,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温州市**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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