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康**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杭州康**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52元,减半收取1926元,由杭州康**道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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