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审理杭州**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浙**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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