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凌**、赵**等与姚**、浙江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德标、赵**与被告姚**、浙江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德标、赵**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需要变更诉讼主体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姚**、浙江广**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凌**、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德标、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844元,减半收取3422元,由原告凌德标、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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