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浙江傲**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18日通知原告陈**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陈**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交申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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