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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建**任公司与杭州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建**任公司诉被告杭州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建**任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建**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建**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679元,减半收取4839.50元,由原告杭州建**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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