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路局徐州电务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市**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5元,由原告徐州**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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