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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江苏**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福诉被告江苏省郑集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马*福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95元,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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