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国**限公司与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国**限公司诉被告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浙江国**限公司撤回对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4元,减半收取2482元,由浙江国**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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