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高**限公司与浙江省**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高**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上海高**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省**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海高**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80元,减半收取15440元,由上海高**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