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诉被告徐州市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于2014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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