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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与慈溪**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岑**诉被告慈溪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岑**诉称:2006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厂房,合同价款3180000元。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工程按期竣工并由被告验收合格。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对余欠700000元被告于2008年10月10日出具欠条一份。现起诉要求被告即时支付尚欠工程款7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慈溪市**×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岑**工程款700000元,原告同意被告于2009年8月31日前给付150000元,2010年2月10日前给付200000元,同年8月31日前给付150000元,2011年1月31日前给付200000元。如被告不按期如数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可自被告违约之日起就700000元总额中被告尚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

二、本案诉讼费10800元,本院依法收取27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日交纳本院。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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