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宁波**有限公司与温岭市**有限公司(2013)甬慈民初字第548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现被执行人温岭市**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30632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承担本案诉讼费8205元,执行费1546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57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