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镇海**限公司与宁波天**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镇海**限公司与宁波天**有限公司(2013)甬慈范*初字第1066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其他法院首轮查封,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宁波天**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5392659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25780元,执行费10467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

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35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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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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