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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五洲**有限公司与湖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州**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五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湖吴*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湖州**限公司不服该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州**限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湖州**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9000元,减半收取44500元,由湖州**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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