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华小鹏诉被告浙江**限公司、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65元,减半收取1732.50元,由原告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