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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宝弟、周*春诉嵊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案件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周某某诉被告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周某某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毛某某、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某某、周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150277元,减半收取75138.50元,由原告毛某某、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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