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绍兴**有限公司、金星**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绍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司)为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绍兴**有限公司申请称:绍**裁委员会(2010)绍裁字第060号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绍**裁委认定涉案工程于2007年12月29日竣工缺乏十四号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于2007年12月29日对涉案工程进行了验收,但没有合格通过,绍兴市城建档案馆中也没有任何该工程验收合格的文档、记录,因此仲裁委的该项认定不当。二、绍**裁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承担逾期竣工和逾期提交施工资料的违约金共计564000元,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合同明确预定每逾期一天赔偿损失2000元,该约定是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而不是违约金。仲裁委对该标准予以调整,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564000元违约金明显过低。三、绍**裁委不接受申请人的损失鉴定申请,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高于申请人的实际损失,申请人对此请求仲裁庭进行损失鉴定,但仲裁庭认为该申请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不予接受。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绍**裁委员会(2010)绍裁字第060号仲裁裁决。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答辩称:金星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亦提出了撤销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未提交除仲裁时已提交的证据以外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关于仲裁裁决不当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综上,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绍兴**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绍**委员会(2010)绍裁字第06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绍兴**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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