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东方**限公司与江苏华**有限公司、上海华**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决定于2010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江**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694元,依法减半收取70847元,由上诉人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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