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初字第2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23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11.50元,由上诉人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