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0)绍虞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浙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3元,减半收取746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