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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言海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民初字第2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言**于2010年1月11日以达成案件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言海生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言海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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