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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有限公司与浙江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于2007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07年4月4日,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以“现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82元,依法减半收取10041元,实际开支费80元,合计10121元,由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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