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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开述与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开述与被告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开述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廖开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开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33元,依法减半收取1766.50元,由原告廖开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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