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与被告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1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14.5元,由原告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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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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