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绍**有限公司与绍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浙江绍**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越民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80000元;该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绍兴**有限公司债务众多,现已歇业。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本院向辖区内房屋、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浙D×××××、浙D×××××车辆,但均系他案首封,且现下落不明,本案中暂无法处置。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20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