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亚**限公司与绍兴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亚**限公司与被告绍**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确定被告绍**织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亚**限公司工程余款504785元相应利息;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原告于2014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债务较多;经查询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金额存款。经查询辖区内国土、房管、车管部门,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皋埠镇银桥路322号的厂房、办公楼及相应土地,但均已由本院另案查封,且抵押给中国工商**兴越城支行,本院在本案中暂无法处置。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9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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