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富**限公司与被告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富**限公司于2014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和解,现原告黄山富**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山富**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黄**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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