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经济开发区辰*净化空调**公司与浙江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杭州经济开发区辰*净化空调**公司与被告浙江广**限公司、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的(2012)绍越袍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浙江广**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经济开发区辰*净化空调**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835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按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被告浙江广**限公司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776.20元。因被告浙江广**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原告杭州经济开发区辰*净化空调**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广**限公司现已歇业,无经营收入,法定代表人刘**去向不明,经本院查找无果。经查询房管部门,无被执行人浙江广**限公司名下任何房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浙江广**限公司开设的银行帐户,无较大数量可供执行的余额;另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同时,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绍越袍执民字第2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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