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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良标与浙江中**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缪良标与被告浙江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中**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为青海省海**州德令哈市,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青海**民法院关于该省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青海省海**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2015)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所在地为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根据青海**民法院关于该省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青海省海**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浙江中**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青海省海**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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