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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限公司与明光**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限公司与被告明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明光**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依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由安徽**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无论是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均在安徽省明光市,依法应移送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处理。虽然双方签订的协议第八条约定,“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并按合同法由违约方对方法院仲裁”,但因未经实体审理,根据此条款根本无法确定究竟谁是违约方。而且双方约定由违约方对方法院仲裁,而法院是审判机关,根本无法行使仲裁权。故原告依据此条款选择向本院起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明光**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处理。

裁判结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泵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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