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与被告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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