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浙江**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的(2014)绍越民初字第5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绍兴县**限公司应于2014年7月26日前支付给原告浙江**限公司工程款2612518.4元。因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故原告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绍兴县**限公司已经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破产立案,故其名下财产均暂无法处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20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