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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星**限公司与绍兴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星**限公司与被告绍**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星**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5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54.5元,由原告金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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