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鹿**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鹿**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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