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鹿**有限公司与浙江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鹿**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鹿**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