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浙江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3年1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诉讼费用2124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062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浙江**限公司与浙江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宣**与广大**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限公司与诸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诸暨市**有限公司与东方**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有限公司与黄山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浙江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施**与浙江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与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