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7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自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不交纳,亦未按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浙江**限公司与浙江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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