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2元,依法减半收取2431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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